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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第一章  

特别说明

本操作指引仅仅是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1.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概念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指基于特定的商事需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性调查及系统性梳理,为委托方或预期投资者提供目标公司可能影响预期商业计划或其他关键因素的知识产权信息,最终形成专业性综述报告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

1.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意义

1.2.1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通过对目标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委托方可以详细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得出全面系统的事实根据,从而有助于对目标公司的准确价值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有助于商业谈判并促进交易达成。

1.2.2 发现价值、揭示风险

    委托方可以依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果和报告,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综合性的价值挖掘与风险评估,以更好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并有利于发现潜在的可能阻碍未来商事活动或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可能带来的隐性成本,从而避免商业计划或交易风险和成本的增加。

1.2.3 调整完善商事计划

在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委托方能够准确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现存的瑕疵及其他阻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商业计划及交易结构的调整与完善。

1.3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的

从宏观来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的基本相同,主要有两个,一是梳理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权利内容、权利归属、权利来源、权利负担、权利价值等;二是分析目标公司知识产权存在的风险,包括实施风险、交易风险、管理风险等。

从微观来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的会随着委托方商业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开展尽职调查的商业需求多种多样,而不同的目标设定则可能影响尽职调查的准备思路及分析重点。例如,如果委托方的进行商业计划的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的技术员工和技术秘密,则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目标设定要侧重在员工情况的调查,要调查目标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技术人员的比例及激励方法,商事计划或交易展开后技术人员的去向等;如果委托方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的原因是希望获得目标公司的知名或新兴的品牌,那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标和内容要围绕目标公司的品牌是否获得了全面的权利保护进行确定。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人员应与委托方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了解其期望和目标,以制定出与其商业计划或交易相符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目标。

1.4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4.1 审慎性原则

出于促成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目的,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陈述保证等内容可能会与实际不符,企图影响委托方的判断。受托方在接受委托方委托对目标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应遵循合理审慎原则,始终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勤勉尽责,对任何资料、信息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口头陈述及提供的文件资料持有合理怀疑态度,谨慎核查验证获取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不一致的地方,避免因对目标企业的过度信任而忽略了潜在的风险,影响了尽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1.4.2 保密性原则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受托方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往往需要目标公司向其披露大量信息资料,其中不乏涉及目标公司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一旦泄露会对其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为了降低目标公司的顾虑,减少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阻碍,受托方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时刻遵守保密性原则,对因从事尽职调查而从委托方、目标公司等相关主体取得的资料、文件,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等内容要信守保密义务,防止信息资料泄露。

1.4.3 专业性原则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集合法律、技术、管理、经济等知识的专业性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对于专业性的要求也非常高,需要调查人员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职业嗅觉等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团队人员不仅要对专业知识有深入了解,还应尽可能选择具有跨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力求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及风险做出准确科学的调查。

1.4.4 客观性原则

受托方一般是基于委托方的委托对目标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方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要受制于委托方或者目标公司的立场及要求而作出虚假的或与实际不符的尽职调查结果。受托方在尽职调查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判断,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可随意猜测或进行判断。

1.5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方法

1.5.1 审阅文件资料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往往会涉及大量的文件资料,对文件资料的查阅审核是尽职调查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受托方在获取到相应的文件资料后,应认真核查、对比相关资料,确保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并对文件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以充分挖掘文件资料背后隐藏的真实信息。一般来说,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由委托方或目标公司主动提供。为了完成尽职调查,目标公司通常会主动或应受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例如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等,委托方若知悉相关信息也应向受托方披露。

2、通过公开的媒体、互联网等第三方渠道取得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公开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料。例如,在知识产权官方网站和专业的数据库中查询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在相关法院网站查询知识产权的诉讼情况或者通过媒体报道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最新运营动态等等。

1.5.2 访谈

对于一些难以从书面材料中获取的信息或解决的问题,受托方可以采用访谈的形式获取信息。受托方需注意,不可轻信访谈对象在访谈中做出的陈述或说明,要将各访谈对象的访谈内容互相之间进行印证、与其他资料进行相互印证,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排除虚假陈述,以确保访谈内容真实可信。

1、访谈内容不能千篇一律、一概而论,而应当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受访对象设计有针对性的访谈内容,同时注意在不同对象的访谈内容中设计能够相互印证的问题。

2、对目标公司内部各层级、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特定岗位的员工进行当面沟通交流,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访谈,以获取对目标公司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在必要时也可向目标公司的相关客户、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等进行访谈。

1.5.3 走访

为了印证目标公司的诚信度以及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及可信度,受托方可以走访目标公司所在的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通过了解行业的现状、发展趋势、目标公司在行业中的实际竞争力、目标公司知识产权在行业中的实施应用情况等信息,从侧面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1.5.4 现场实地调查

    现场实地调查是指受托方通过到目标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现场实地察看调查,以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直观了解。在实地调查后应制作备忘录备查。对于不同导向性的目标公司,其现场实地调查的地点应该有所侧重。例如以科研为导向的目标公司,调查人员可以着重走访其技术研发部门,向技术研发人员了解技术研发情况;以品牌为导向的目标公司,可以侧重走访其产品销售现场,了解品牌在市场的竞争力,客户对品牌的认可度及依赖度等情况。

1.5.5 函证

函证是指在目标公司无法提交原件或有关材料核验,或相关问题较为重要且有必要确保真实性,可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查证的形式向其核实具体情况的一种尽职调查方法。

同时,在无法搜集到相关资料或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对其真实情况穷尽了解,为了降低尽职调查出现错误的风险,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资料凭证真实、内容属实、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或保证函。

1.5.6 非公开调查

在必要的时候,受托方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调查的方式,在目标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了解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例如通过接触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商业伙伴,通过向行业内人士询问目标公司有关情况等方式在合法范围内获取到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制作备忘录备查,以减少受目标公司虚假信息蒙骗的风险。

1.6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所需要调查的内容不尽相同,受托方可以参考以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共性内容展开调查工作,进而再结合实际情况和权利特征进行特定调查。

1.6.1 权属状况

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许可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知识产权相关权益。

1、当目标公司通过自主创作取得作品的著作权、自主研发相关技术及改进方案等并对其进行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或通过自主设计并对该等工商标识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取得商标权等情形下,受托方应当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涉及职务作品/发明、委托作品/发明、合作作品/发明,有无共有人等;

3)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4)知识产权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等。

2、当目标公司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则需要注意审查:

1)知识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知识产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

3)所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

4)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

5)知识产权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3、当目标公司是通过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被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知识产权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知识产权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

5)许可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

7)知识产权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8)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1.6.2 法律状态

    对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审查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在申请、公告、授权、无效等各环节中的相关情况;

2)知识产权有效状态,剩余保护期限,缴费情况。

对于商标或专利来说,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目标公司还可能会申请系列商标或专利,此时还需要审查关联权利的相关信息,以对权利的状态进行准确评估。

1.6.3 权利内容

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1、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发表、修改、署名等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

2、专利权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内容;

3、商标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等内容。

受托方在审查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时,不仅要审查其对知识产权的实际控制权,还需要审查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尤其是当委托方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原因是利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时,受托方更应重点审查其权利内容是否符合委托方的商业需求,如目标公司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覆盖了委托方的商业活动范围。

1.6.4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包括一般涉诉情况调查、诉讼风险分析以及未发生诉讼时的法律风险分析。

1、涉诉情况调查:对目标公司发生的诉讼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案件进程,并根据代理律师及目标公司的分析意见对诉讼风险进行报告,例如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是否有影响及影响范围是多大。

2、诉讼风险分析:在委托方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对于目标公司发生的诉讼进行进一步分析,结合案件证据对目标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风险自行进行分析,并印证目标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的分析意见,如实进行报告。

3、未涉诉风险分析:在目标公司未涉诉的情况下,若委托方对其重点知识产权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较为关注,因目标公司是否会成为被控侵权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会被他人主张权属,对于委托方预期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那么,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需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权属或侵权风险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分析。具体可以从以下内容着手:

1)目标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是否有可能被他人主张权利,如雇佣的员工是否与先雇主之间存在竞业限制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内容;

2)目标公司是否会因职务发明成果、合作发明成果和委托发明成果权属约定不明而引发权属争议;

3)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会与在先权利或他人合法权利存在冲突,如目标公司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号、域名间是否会发生冲突;

4)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被撤销或无效的可能性,如商标、域名等是否因被抢注等原因被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专利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要求而被无效等;

5)因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与竞争对手产生冲突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有多高,侵权风险有多大,侵权赔偿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规避侵权的方案等。

1.7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

知识产权所涵盖的内容较广,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与企业/商品相关的网络域名、原产地名称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但是一般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主要针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1.7.1 著作权尽职调查

著作权尽职调查主要结合相关资料及信息,针对目标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属状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涉诉情况及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下述具体内容展开尽职调查:

1、目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清单,内容应包括证书编号、作品类型、作者、权利来源、权利归属、权利限制等。

2、目标公司各作品完成日期、发表日期,剩余权利期限及是否办理了著作权登记。

3、目标公司办理了著作权登记的则主要核查著作权登记证书,结合国家版权登记中心网站进行核实,并通过访谈等方式对其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印证。

4、目标公司未办理著作权登记,但声称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则需核查相关协议、作品创作底稿、软件代码及相关证明文件:

1)目标公司通过主持创作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创作底稿,主持创作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创作完成的时间证明文件、首次发表的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

2)目标公司通过委托创作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著作权委托协议、权利归属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3)目标公司通过与他人合作创作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合作协议、权利归属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4)目标公司通过个人的职务创造取得著作权的,需要对职务作品归属协议、公司内部的职务作品创造激励办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5)目标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的,需对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让费支付凭证、著作权登记变更证明等内容进行审查;

6)涉及国际著作权的,则需对作者、完成的时间、首次发表的时间及国家是否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等内容进行审查。

5、目标公司通过被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则需对著作权权属证明、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被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被许可的类型及使用期限约定及剩余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查。

6、目标公司将著作权作价出资的,需要对投资对象的情况、投资对象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系、出资协议中著作权作价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7、目标公司将著作权许可或转许可他人使用,需要对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期限、许可的类型、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8、目标公司将著作权质押的,需要对著作权质押协议、质押目的、期限及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等内容进行审查。

9、目标公司与著作权相关或者与著作权协议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涉诉情况。

10、目标公司与核心研发创作人员之间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情况。

11、目标公司著作权管理及保护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对于核心著作权的相关保密措施。

12、目标公司核心研发创作人员的工作历程及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情况。

13、目标公司各作品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含邻接权)乃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的风险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前述第10-13项内容,视项目具体需求及与委托方约定的服务内容而定是否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1.7.2 商标权尽职调查

商标权尽职调查主要结合相关资料及信息,针对目标公司所注册的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商标权权属状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涉诉情况及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下述具体内容展开尽职调查:

1、目标公司商标清单,内容应包括注册类别、商标号、商标样式、申请日期、授权日期、续展情况、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转让情况、许可情况等。

2、目标公司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则需对各商标证书及变更、续展等通知对注册类别、商标号、商标样式、申请日期、授权日期、续展情况、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核查,结合中国商标网等对商标情况进行核实。

3、目标公司商标未核准注册的,则:

1)目标公司的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注册的,需要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费缴纳凭证、申请过程中的官方批复文件等内容,结合中国商标网等进行审查;

2)目标公司的商标未提交注册申请但实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需要对使用的产品、商标显著性证明、商标原始使用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驰名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4、目标公司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需要国际商标权属证明、申请文件、注册申请类别、申请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5、目标公司通过委托设计、合作设计取得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需要对委托协议、合作协议及权利归属内容进行审查。

6、目标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需要对转让协议、转让登记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转让费支付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7、目标公司通过被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则需对商标权属证明、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被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被许可的类型及使用期限约定及剩余期限、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商标共同使用情况约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8、目标公司将商标权作价出资的,需要对投资对象的情况、投资对象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关系、出资协议中商标权权作价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9、目标公司将商标权许可或转许可他人使用,需要对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期限、许可的类型、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合同备案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0、目标公司将商标权质押的,需要对著作权质押协议、质押目的、期限及商标权质权登记簿等内容进行审查。

11、目标公司与商标权相关或者与商标权协议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涉诉情况。

12、目标公司商标是否仍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被弱化或称为核准注册类别的通用名称的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查。

13、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进行审查。

14、目标公司已使用但未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风险的审查。

前述第12-14项内容,视项目具体需求及与委托方约定的服务内容而定是否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1.7.3 专利权尽职调查

专利权尽职调查主要结合相关资料及信息,针对目标公司相关专利的申请授权情况、专利权权属状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涉诉情况及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下述具体内容展开尽职调查:

1、目标公司专利清单,内容应包括专利及专利申请的类型、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期、公开(吿)号、公开(吿)日期、授权日期、有效期限、法律状态、转让情况、许可情况等。

2、目标公司已授权专利,需对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授权文本、有效期限、年费缴纳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3、目标公司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需要对申请文件提交回执、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官方发文及缴费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4、目标公司通过自行研发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需要对研发利用的物资技术来源进行调查,并对专利权证书、技术研发记录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

5、目标公司通过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需要对委托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权利归属相关条款或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6、目标公司通过个人的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的,需要对职务发明归属协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经历、公司内部的职务发明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7、目标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需要对转让协议、转让登记证明、专利著录变更证明、变更公告、转让费支付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8、目标公司通过被许可方式取得专利使用权的,需要对专利权属证明、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被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被许可的类型及使用期限约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9、目标公司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作价出资的,需要对专利权属证明、专利权评价报告、出资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

10、目标公司将专利权许可或转许可他人使用的,需要对专利权属证明、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许可使用期限、许可的类型、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合同备案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1、目标公司将专利权质押的,需要对专利权属证明、质押协议、专利权质押登记证、年费缴纳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2、目标公司与专利权相关或者与专利权协议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涉诉情况。

13、目标公司与核心研发人员之间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情况。

14、目标公司专利管理及保护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对于正在研发过程中的核心技术的相关保密措施。

15、目标公司核心研发人员的工作历程及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情况。

16、目标公司专利的稳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授权专利是否进入复审或无效程序,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自由技术、是否可能被在先公开。

17、目标公司竞争对手的产品和专利情况,分析竞争对手产品是否有侵害目标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性,或者目标公司产品(特别是核心产品)是否有侵害竞争对手专利权的可能性。

前述第13-17项内容,视项目具体需求及与委托方约定的服务内容而定是否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1.7.4 商业秘密尽职调查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其尽职调查应结合相关资料及信息,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开展调查:

1、目标公司商业秘密权属证明资料,例如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形成记录等。

2、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及使用情况。

3、公司内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实施情况,例如是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对涉密资料进行了存档管理,是否明确告知保密人员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等。

4、目标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对职务创作或者职务发明的约定及激励措施等。

5、目标公司核心研发人员的工作历程及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情况。

6、目标公司将专有技术对外许可的,则需要对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期限、许可的类型、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1.7.5 域名尽职调查

鉴于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而域名则是网站的持有基础,且域名与商标权等争议频发,因此有必要对于域名展开尽职调查,发现并预防风险。

域名尽职调查应结合相关资料及信息,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开展调查:

1、目标公司域名及对应网站清单,应包含域名注册时间、网站开办时间、网站名称、网站备案主体、备案主体与目标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

2、目标公司域名注册申请文件、域名注册证书、备案信息等权属证明资料。

3、目标公司域名申请注册的时间、保护期限、剩余期限及续费情况。

4、目标公司域名使用情况、转让情况,包括使用证明、转让协议、权利变更证明资料等。

5、目标公司与域名相关或与域名协议相关的诉讼、仲裁等。

6、目标公司域名是否存在被抢注的情况。

7、目标公司域名是否存在与在先商标权、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冲突情况以及是否有使用该等域名的合理事由及证明材料等。

前述第6-7项内容,视项目具体需求及与委托方约定的服务内容而定是否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章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

2.1 操作流程概述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及受重视程度日趋突显,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亦逐渐扩张,因此,特定的项目对应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说,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按下述操作流程进行开展:

2.1.1 发出需求:委托方因相关项目存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需求,通过定向询价或者开放式招标形式以招徕受托方;

2.1.2 提交报价:无论是定向询价或者开放式招标形式,有意向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单位均需应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的报价单或者服务方案;

2.1.3 确定委托:委托方针对项目的实际需求,根据报价情况选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单位,签署委托合同,确定委托关系及尽职调查内容;

2.1.4 立项组队: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项目分别立项,各自选定合适人员组建团队;

2.1.5 制定计划:受托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及尽职调查内容清单;

2.1.6 前期调查: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初步资料以及互联网公开渠道,对项目所涉尽职调查目标进行前期调查;

2.1.7 资料搜集:受托方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结合实际需求开列资料清单,分别通过委托人提供、被调查单位提供及自行搜集等方式搜集资料;

2.1.8 访谈走访:受托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针对目标单位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分别制作访谈清单,通过访谈走访获取相关信息;

2.1.9 核查信息:针对委托方、目标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访谈获悉的内容,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真实合法性承诺,同时受托方还需通过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有公信力的渠道对相关信息及资料进行核查确认;

2.1.10 与第三方机构沟通交流: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中,还应在委托方的组织下,与评估机构、会计师等第三方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如对进场安排、资料搜集、访谈安排乃至信息核实等过程中各方存在重合或者可能互有影响的部分应当及时沟通交流;

2.1.11 撰写报告:受托方根据调查获悉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并据此起草撰写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2.1.12 反馈与修改:根据委托方及相关机构对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改;

2.1.13 补充尽调:在基准日等时间节点发生变化、主要知识产权标的发生变化或者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开展补充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2.1.14 完成报告:结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含补充尽调)的结果,参考委托方的反馈意见,最终调整,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2.1.15 归档备查: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单位内部要求,进一步核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工作底稿、尽调报告后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2.2 确定委托

随着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需求的范围及程度必然也随之发生改变。根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委托主体、目的、调查目标等不同,确定委托关系的过程需要注意的内容也很存在不同。

2.2.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委托主体存在多样性,不同主体对于尽职调查的目的及需求也是不同的。但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委托主体在发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需求之时,其自身对于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方向也不一定是准确的。

2.2.2 专业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团队在接收到委托方的尽职调查需求时,应当事先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在确保不构成利益冲突之后,根据委托方的性质以及需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项目特点,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的,确定其实际需求,为后续制定服务方案及报价奠定基础。

2.2.3 在制定服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委托人身份及项目特性,有的放矢的制定符合尽职调查实际需求的服务内容。如:针对上市过程中为最终出具法律意见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在制定服务内容时,则更需要关注的是对目标单位知识产权权属及涉诉情况的全面性调查;而对于机构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则还需要偏重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程度及侵权风险调查分析等等。

2.2.4 在制定服务方案之前,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信息,对调查目标的主营业务、知识产权持有情况等先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初步检索,预测尽职调查的工作量,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报价。

2.2.5 鉴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在制定服务方案时,考虑到委托方的特点及费用的承受能力,还可以在满足该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委托方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和深层服务内容(如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侵权风险或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等)的多种方案,向委托方明确不同服务内容最终能够获取不同程度的信息,以供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2.6 无论是委托方定向询价或者开放式招标形式,有意向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团队均应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的报价单或者服务方案,因特定项目不同报价单或服务方案的内容繁简可相应调整,但是其中至少应当包含对相关项目的简要分析、建议尽职调查的范围及内容、相应服务内容的相应报价等。

2.2.7  在确定委托之后,应当与委托方就目标项目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事宜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及授权书等材料,委托合同的要点应包括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的目的及服务范围、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及要求、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协议等实质性内容。

2.3 立项组队

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分别立项,并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2.3.1 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委托方及受托方应在内部进行立项,对人员及后续工作进行安排,对预期费用制定计划、提前申请并安排支付。

2.3.2 知识产权存在专业性、跨学科的特点,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尽职调查所需要的团队人员也必须符合专业型、复合型特点,因此委托方及受托方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组建项目团队,成员一般可以包括委托方内部指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偏重法务方向的律师、有技术背景的律师及其他助理人员等。

2.3.3 项目团队应指定负责人(一般由委托方指定的管理人员担任)及联络人;受托方指派多人参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项目的,则应当确定联络人与委托方的联络人负责工作安排及对接。

2.3.4 根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不同,受托方指派相应人员也将不同,若涉及主要调查内容为专利技术,则需指派有技术背景的律师参与,最好是与被调查专利技术背景类似的律师参与。

2.3.5  受托方在确定项目团队成员之前,应先对拟参与人员先开展自查,确保拟参与人员及其近亲属与本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利害关系,并要求参与人员签订承诺书及保密协议。

 

2.4 制定计划

在项目团队组建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背景、特定及要求,结合各项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及每阶段的工作内容。

2.4.1 不同项目中涉及不同导向型的目标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导向型、技术导向型、文娱导向型及综合型等)在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比重上差异较大,不同的项目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上市、海外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导致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容及方向的差异亦较大。因此,在制定工作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特定项目的具体特点,抓住工作重点内容,合理预估工作时间,并根据背景要求安排合适人员。

2.4.2 受托方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参与项目的成员应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2.4.3 受托方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充分与委托方及相关机构沟通基准日等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对于需要委托人、被调查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协调时间的工作,应当积极与委托方沟通,请委托方进行协调,预先计划进场、人员访谈及资料提供的各项时间。

2.4.4 在工作计划制定完毕后,应当发给委托方审查,对于委托方反馈就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提出的意见,尽量配合修正,若无法配合修正时则应当向委托方释明。

2.4.5 在工作计划制定完毕后,若发生基准日等时间节点变更或项目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则应当及时对工作计划进行修正,以便尽量确保项目进程不受影响。

2.5 前期调查

在正式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建议受托方先对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前期调查,以便开展后续的目标公司文件提供清单和访谈提纲的拟定工作和重点资料核查工作。

2.5.1 调查工商信息:受托方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存续和变更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失信信息等;还可通过人民法院公开文书查询目标公司涉诉信息。

2.5.2 调查经营信息:通过目标公司的官方网站了解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研发状况、主营业务和产品;通过媒体公开报道了解目标公司的竞争优势、企业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等。

2.5.3 调查知识产权信息:通过国家公示网站或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查询目标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域名的申请、授权、注册、登记、许可、转让和出质等信息。

2.6 资料搜集

完成前期调查后,受托方应整合自行搜集的资料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梳理项目背景并再次明确尽职调查目标。基于该目标,结合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模式,拟定目标公司文件提供清单,要求其提供相应资料并进行核实。

2.6.1文件提供清单:受托方拟定的文件提供清单除罗列资料名称外,还应对专业文件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释明,同时应明确资料的提供方式例如是否要求出示原件,需留存的复印件份数及加盖公章形式等。

2.6.2工商资料:受托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出示或自行调取目标公司的工商原始登记信息档案,该档案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和出资比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情况、办公场地证明、银行帐户、历次变更、董事会信息、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应注意受托方自行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该档案需与目标公司办妥委托手续。另还可视需要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人员组织架构表等其他文件。

2.6.3 行政审批:受托方依据前期调查信息,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产业政策等监管方面的规定进行检索,判断其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的行业或产业指导限制。对于需行政审批或特许经营的行业还应要求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等。

2.6.4 知识产权:受托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出示其所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表、缴费信息等;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公告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备案信息等。尤其应当注意目标公司已提交申请或获得授权,但国家公示系统尚未进行公告的信息的证明文件。

2.6.5 技术资料:受托方可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未以2.6.4项下知识产权形式尤其是专利形式进行保护的其他技术资料,例如其正在研发、已完成、预计开展科技项目资料、技术成果资料,技术获奖证明、在国家科技系统的立项情况和评价报告、技术转化实施项目的完成状况,以及目标公司涉及相关技术的管理和保密规章制度和协议等。

2.6.6 相关协议:受托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所有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开发合同等,以及合同的生效、备案、履行情况。

2.6.7 资料汇总:受托方搜集资料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标明资料的来源、类型、是否原件、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冲突等基本信息,如有需要则进行补充尽调并拟定补充资料清单。

2.7 访谈走访

受托方可以采取访谈走访的方式对目标公司及其人员进行直接接触,以对未公开或有冲突的信息进行了解或核实。

2.7.1 受托方应基于委托方及本项目的要求,与目标公司充分沟通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确定访谈对象并安排访谈时间,以取得目标公司和访谈对象的配合、理解和信任。

2.7.2 受托方在进行访谈前应当事先向目标公司及访谈对象出具保密承诺书,承诺在访谈及尽职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目标公司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便目标公司和访谈对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7.3 确定访谈对象后,受托方应当根据访谈对象的职务、职位信息拟定访谈提纲,尤其应重点访谈公开渠道未公示或完整披露的信息,核实资料中存在冲突的信息。以下示例性说明对不同职位人员进行访谈时的应重视的访谈内容:

1)公司管理人员:首先应通过目标公司管理人员了解目标公司概况,例如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模式、行业知名度、竞争力和主要竞争企业、涉诉信息、核心知识产权和/或技术、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研发计划及科研独立性等。其次应就该等人员的工作经历,是否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事项进行访谈;

2)技术人员:对技术人员的访谈主要围绕目标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和技术、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研发计划及科研独立性等问题。同时应了解技术人员的职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经历、工作成果等,用以分析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风险。

2.7.4 访谈笔录:受托方应指派至少两名访谈人员对访谈对象进行单独访谈,并根据访谈内容制作访谈笔录,访谈人员和访谈对象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访谈笔录应另附访谈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作为附件,访谈过程应拍照留存。

2.8 信息核查

在通过前期调查、资料搜集、访谈走访等工作获取足够信息资料后,受托方需进行资料的整理归纳和筛选,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2.8.1首先应强调,所有相关信息应以相关行政部门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第三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和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访谈记录等作为印证或补充。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信息,受托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核实,请求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8.2对于目标公司在访谈中所陈述的相关信息,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应要求其出具确保信息真实性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承诺函。为了确保资料准确可信,建议受托方就同一内容向不同访谈对象进行访谈,或通过多种方式方法互相印证并获取证明资料。

2.9 与第三方机构沟通交流

在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里,知识产权往往只是其中一个部分的内容,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单位外,委托方还会委托券商、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一起合作进行其他内容的尽职调查。此时,受托方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积极与第三方机构保持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9.1受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时调查内容可能会出现交叉或重合的地方,由于调查的侧重点和目的不同,各方挖掘和分析问题的角度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受托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定期总结调查过程中暴露的存在冲突或疑问的信息及相关风险,并定期与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就各自发现的问题进行相互印证,各自发表意见并听取他人专业意见。

2.9.2 对于一些跨专业或跨领域的问题,如目标公司的财务问题、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问题等,受托方应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并参考其专业意见,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2.10 报告撰写

在调查与分析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应就调查工作的开展实施、调查涉及的资料分析情况、发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整合,并撰写成书面报告。

2.10.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具有针对性,与委托方的实际需求和开展尽职调查的目的相一致,报告语言要专业精炼、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

2.10.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应包括以下内容:尽职调查报告用途及责任限制声明,相关用语的释义,接受委托及尽职调查的范围,尽职调查的背景。

2.10.3 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是事实陈述部分,包括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参与尽职调查的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基本情况,目标公司及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情况,相关行业领域知识产权基本情况等内容;其二是对相关事实进行分析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最后为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部分,受托方应当根据调查所得的资料以及现有法律法规等依据,充分客观的披露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据此提出专业的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2.10.4 尽职调查过程中会涉及大量文件资料,受托方可以将委托方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对报告中揭示的法律风险有重要作用的文件、相关的证明资料等内容以及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制作的图表、汇总表等信息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以使报告内容更为完整全面。

2.11 反馈与修改

受托方撰写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供给委托方和参与尽职调查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修改。

2.11.1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后,应秉着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提及的问题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并在报告中进行相应修改。

2.11.2 受托方在完成报告初稿后,如发现或被告知相关事实有所变更,受托方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视需要进行补充尽调或修改报告内容,重新判断项目的法律风险。

2.11.3 受托方在完成报告初稿后,如果发现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存在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有误或者不完整,以及遗漏或新发现重大关键信息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将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到尽职调查报告当中。

2.12 报告完成

在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整理和复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反馈和修改意见,受托方最终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2.12.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及获取相关资料的截止日期,附上受托方的签字盖章,表明其对尽职调查报告及其尽调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完成之后签章之前,受托方应安排撰稿人及非撰稿人分别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慎地核查和交叉校对,避免出现笔误或格式错误、与工作底稿不符等失误。

2.13 归档备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涉及的内容及文献较多,有必要完整保存出具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项目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备查验并反映项目工作的问题与不足。

2.13.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是判断尽职调查团队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

2.13.2 归档备查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尽职调查项目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2.13.3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应能够涵盖并如实反映整个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全部数据、资料以及相关人员的分析与评价。

2.13.4 工作底稿的制作应当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简明易懂、表述明确,并能按照项目工作的逻辑顺序编号排码、整理归类,建立统一目录以便于查阅与核对。    2.13.5 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应归档备查,归档备查工作应由项目成员专人负责。    2.13.6 所有归档备查的文件资料均应全面反映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来源、交接人员及相应日期等重要信息,并附有经办人的签名,形成严格的出入档记录。    2.13.7 从目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所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项目成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2.13.8 所有文件资料在归档备查之前,应仔细核查工作底稿,一旦发现存在缺漏或其他瑕疵,应及时向团队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13.9 项目归档备查的所有纸制与电子文档的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


   

法律责任声明

***律师事务所受托就***项目(下称“本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及风险展开法律尽职调查,并向本法律尽职调查的委托人(下称“委托人”)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是基于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相关人员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说明、访谈等信息,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获得的信息作出。

本报告仅基于本所迄今为止从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本所查证的事实中获得的信息编写。因此,如果在本报告出具后本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则本报告将需要随之相应更新,而且可能导致其中的某些结论发生变化。

本所仅从中国法律角度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本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本所在本报告中对有关问题进行的分析、提供的建议均依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已公开发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出。对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发展前景等投资决策等事宜,以及除中国法律问题以外的其他法律问题,本所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仅就本报告所述之目的向委托人出具本报告。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报告不应被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亦不应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相关用语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    称

全    称

 

 

 

 

 

 

 

   

一、本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背景

二、本所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

三、本项目参与人员基本情况

、本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范围

五、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基本状况

六、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七、附录

 

   

附录文件清单

附件一:访谈照片

附件二:访谈记录

附件三:调查对象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附件四:知识产权文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含专利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行政机构重要发文等),著作权登记及变更文书,商标证及变更通知、域名注册证明等)

附件五:知识产权相关荣誉

附件六:知识产权合同

附件七:承诺书/保证函


附录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归档备查清单

编号

文件名称

文件主要内容

是否原件

交接人及日期

备注

1.授权手续

1.1

利益冲突检索

授权手续及保密承诺

 

 

 

1.2

委托合同

 

 

 

1.3

保密协议及承诺书

 

 

 

2.目标公司基本信息

 

2.1

营业执照

目标企业的成立背景、登记注册时间、历史沿革、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业务经营等基本信息

 

 

 

2.2

章程

 

 

 

2.3

工商登记资料

 

 

 

2.4

员工名册

研发机构体制及设置、研发人员构成及资历等

 

 

 

2.5

财务报表

研发费用及投入情况

 

 

 

3.著作权

3.1

著作登记证书、时间戳等

著作权的权属情况(是否涉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著作权最初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

 

 

 

3.2

证明文件

能够证明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协议、作品创作底稿、软件代码及相关证明文件

 

 

 

3.3

作品清单

著作权的权利类型等

 

 

 

3.4

他项权利证书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4.商标权

4.1

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等

商标的权属情况、取得方式(如: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等)、取得时间、保护期限、续展费用等

 

 

 

4.2

商标申请资料及官方回执、批复文件等

商标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况;商标初审公告后不被核准注册的情况等

 

 

 

4.3

他项权利证书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4.4

荣誉证书等

商标的使用情况及驰名状态等

 

 

 

4.5

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商标的缴费及续展情况等

 

 

 

5.专利权

5.1

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等

专利的权属情况(是否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合作发明创造等);专利权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保护期限、年费缴纳等

 

 

 

5.2

专利申请资料及官方回执、批复文件等

专利申请被撤回、被驳回的情况等

 

 

 

5.3

他项权利证书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5.4

荣誉证书等

专利的使用情况

 

 

 

6.商业秘密及管理

6.1

商业秘密文件

商业秘密的内容、数量、范围、重要程度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6.2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保密制度、人员管理、存档管理、反泄密机制、培训工作、奖惩措施、离职管理等商业秘密管理措施

 

 

 

6.3

管理规章制度

 

 

 

7. 专有技术

7.1

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等

目标公司的技术积累和知识经验等专有技术情况

 

 

 

7.2

技术许可协议

专有技术对外许可情况

 

 

 

7.3

管理规章制度

对专有技术的管理制度

 

 

 

8. 域名

8.1 

域名情况

域名的权属情况、取得时间、取得方式等

 

 

 

8.2 

其他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事项

 

 

 

9. 涉诉信息

9.1 

判决书、裁定书等

各项知识产权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9.2 

政府网站等核查的案件信息、开庭信息、裁判结果等

 

 

 

9.3 

有关目标公司涉诉情况的新闻

 

 

 

10. 实施及运营情况

10.1 

许可使用协议

各项知识产权的实施及运营情况,如:转让、许可、质押、出资等

 

 

 

10.2 

转让协议、质押合同

 

 

 

10.3 

出资协议等

 

 

 

11. 访谈记录及受访者提供的证明材料

11.1 

访谈记录

 

 

 

 

11.2 

访谈图片、音频等

 

 

 

 

11.3 

受访者提供的证明资料

 

 

 

 


附录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常用网站

一、常用的企业主体信息查询网站: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3、启信保:http://www.qixin.com/

4、企查查:http://www.qichacha.com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www.nacao.org.cn

二、常用的涉诉信息查询网站: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http://ipr.court.gov.cn/

3、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

4、威科先行:http://law.wkinfo.com.cn/

5OpenLawhttp://openlaw.cn/

6、无讼案例:https://www.itslaw.com/

7Casesharehttp://www.caseshare.cn

三、常用的著作权查询网站:

1、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ncac.gov.cn/

2、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108.shtml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

4、中国版权在线:http://www.chinacopyright.org.cn

5、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more_zzqs

四、常用的商标查询网站:

1、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

2ITAOTM商标查询网:http://www.itaotm.com/

3、商标分类表:http://www.sbfl.cn/

4、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more_brands

5、智慧芽商标patsnaphttp://trademark.patsnap.cn

6、马德里国际商标查询:http://www.wipo.int/romarin

7、欧盟商标查询: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

五、常用的专利检索网站:

1、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sipo.gov.cn/zhfwpt/

2、中国专利信息网:http://www.patent.com.cn

3、专利检索分析:http://www.pss-system.gov.cn/sipopublicsearch/portal/index.shtml

4SooPAT专利检索:http://www.soopat.com/

5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http://www.incopat.com/#page1

6patsnap智慧芽:http://www.zhihuiya.com/

7INNOJOYhttp://www.innojoy.com/searchresult/default.html

8、美国专利商标查询:http://www.uspto.gov

六、常用的域名查询网站:

1、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

2、站长工具:http://tool.chinaz.com/

3whois查询-中国万网:https://whois.aliyun.com

 

 


附录五: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常用规定汇总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

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修订)

5、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修订)

6、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07 年)

7、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

8、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

9、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 年)

10、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 年)

二、著作权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3年修订)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年修订)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13年修订)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13年修订)

6、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1992年)

7、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11年)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02年)

9、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

10、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

三、商标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4修订)

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修订)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

5、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

8、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

四、专利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10年修订)

5、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

6、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

7、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修改)

8、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修正)

9、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

10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修正)

11、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

五、商业秘密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2、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

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修正)

4、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

六、域名相关规定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修订)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修订)

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1999年)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

6、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

七、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2014年修订)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年)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修订)

7、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修订)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商务部2007年)

9、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特别说明,本书所收录的律师业务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详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201510月出版

目录

第一章适用及定义 / 1

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 / 3

第三章客户的开拓 / 6

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 9

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 11

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 13

第七章其他事项 / 14

第一章

适用及定义

1.1 本指引的制定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1.3.1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1.3.2 企业法律顾问,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3.3 顾问律师,指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1.3.4 聘请方,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其中包括:

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 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

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及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工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止的服务期间内,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 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2) 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3)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 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

(5) 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6) 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7) 应客户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 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 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可分为在约定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对客户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不再另计时间及工作量的综合性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完成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或在约定期间内只负责某类事项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就某一类专门法律问题提供顾问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1.8 法律顾问的计费类型

法律顾问的计酬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的时间成本、工作的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1.8.1 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收取固定费用,对于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

1.8.2 常年专项顾问,即在固定服务期间仅对客户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其他服务或另行收费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1.8.3 专项法律顾问,在固定的服务领域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具体项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可在收取固定费用的同时约定工作时间上限,超过部分按不同费率收费。

第二章

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

2.1 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按客户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户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或取得违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2.2 对法律环境及行业状况的关注

由于法律规范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客户所涉行业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税收等法律规范的变化,以确保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

同时,还应关注社会、经济等形势所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为实际有效的服务、提醒客户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2.3 对客户行业的关注

律师应充分关注或研究律师职业之外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关注法律规范对该行业的知识结构、工作方法等要求,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完善知识结构和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深度,促进客户法律事务处理水平的提升和自身工作技能的提升及工作经验的累积。

2.4 保密义务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具体义务范围及承担方式除依前述规范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条款履行。

2.5 律师服务中的风险控制

律师在关注客户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安全的同时,应充分关注自身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律师应严格按照律顾问合同的规定及授权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且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律师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内容应措词严谨、考虑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当而引起歧义或成为工作过失甚至成为追究执业过错的依据。

2.6 避免涉及客户内部冲突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关注客户内部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实际工作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卷入相关冲突而影响判断的独立性和解决方案的客观性。

当面临客户内部不同意见时,应当理解并向冲突各方解释,顾问律师为企业服务,只能以依法代表企业或依授权代表企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

2.7 服务团队的协作

受指派的顾问律师必须是已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未经指派的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除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外,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

以团队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团队各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及共同的服务标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接口,并及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及时通报制度,避免因工作质量控制和沟通上的缺陷而影响客户利益。

2.8 尊重同行

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律师,均应保持应有的尊重和礼仪,相互配合、充分沟通和协商,以顺利完成各自应对客户完成的工作,不应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的工作方案及业务能力。对于工作方案的优化及工作失误的处理,应尽量建议客户保持谅解和通融。

2.9 行业形象的维护

如因服务所必须,在遇到其他律师为同一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工作缺陷时,应当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指责其他律师的过失、过错,更不应因借机质疑其执业能力等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如需解释,则以客观描述加法律背景或解决方案后果分析等方式实现,或以提出优化解决建议的方式供客户选择。

2.10 疑难问题的处理

在为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遇到疑难问题,应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虚心向本所同事或律师同行请教,或通过业务交流、问题论证等方式,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避免因业务技能或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执业过错。

2.11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处理

顾问律师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系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承办律师系事务所指派完成具体的服务工作。因此,当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客户与事务所的利益冲突时,或可能给事务所带来非正常风险时,应当及时通报律师事务所以便于协调和防范风险。

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3.1 对目标客户的关注

律师对于潜在客户,可通过关注其企业行业特征、商业模式、产业链前后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成长历史、经营业绩、产品或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业务范围等,以便了解目标客户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制订适宜的营销策略。

3.2 法律服务需求的发现

在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时,除分析相关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及企业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应关注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等,便于了解其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需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以便于服务合同洽谈的顺利进行。

3.3 法律服务的创新

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而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向更高的管理和战略层面发展、向更深的操作层面延伸、向更宽的行业及领域跨度交叉,因此鼓励律师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知识结构并参考《律师业务目录》中列举的内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同时,还可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其他领域的业务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以更为丰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3.4 法律服务的专业化

为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即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并减少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3.5 避免不正当竞争

律师在开拓潜在客户和营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开拓方式的正当性,避免以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取客户。

3.6 客户业务的取舍

律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自身的业务领域、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必要时考虑以整所团队对外合作的方式,或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与其他所律师共同提供服务的方式,避免因能力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服务质量并导致律师执业风险。

3.7 法律顾问服务的投标

对于以招投标方式确立法律顾问服务关系的客户,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资源水平、业务经验等实际情况决定收费标准以及是否参与,避免因恶性竞争而导致成本过高或因工作经验等原因无法胜任相关工作而导致的执业过错。

3.8 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在与客户签署法律顾问合同前,应根据《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按利益冲突审查的要求,审查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核对现有客户的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中有无利益冲突方面的特别约定条款,避免因利益冲突而产生执业过错。

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潜在客户,应遵照法律规范、律师行业规则以及与客户间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依据前述内容仍旧无法界定的,可采取披露、签署谅解备忘录等方式处理。

3.9 服务内容的梳理及确定

顾问律师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展示法律服务的价值、启发其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发现其法律服务需求,并引导客户明确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范围、要求等,并可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方式,可分为常规服务、上门服务、派出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因不同服务方式的成本不同,应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加以考虑。

3.10 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确定

法律顾问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建立法律服务关系并指派顾问律师完成工作所达成的一致,也是客户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权利义务体系。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可参考各地律师协会的推荐文本。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顾问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但可在合同中约定,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请方承担。其他如基本费外的减免或增加条件等,也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应当由聘请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通过正规渠道支付款项、提供发票。

3.11 对聘请方单位的了解

律师事务所在与聘请方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前,应对聘请方资信进行调查或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续;

(2) 目前的基本状况;

(3) 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 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5) 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6) 具体的联系人、通信地址等。

如果涉及自然人,还应了解其国籍及居住地(以证、照为准)、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3.12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事务所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双方的住所地、通讯方式等身份事项条款;

(2) 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顾问律师、授权范围等,必要时还可增加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要求;

(3) 法律顾问合同履行期限及起止时间,法律顾问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及法律顾问合同是否续签等;

(4) 各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处理以及损失承担方式;

(5) 双方为履行法律顾问合同而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工作接口、指定联系人,以及需要常驻现场办工时的办公条件要求等条款;

(6) 解决争议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合同中止及终止的条件、最终处理时的法院管辖、合同的生效等条款,尤其要明确无固定期限的法律顾问合同的解除条件。

除上述常规工作内容外,其他非常规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如各类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应与聘请方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收费方式等问题,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3.13 对于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律师应当在签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时提醒聘请方双方的工作交接事项,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风险提示书等形式提醒聘请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风险:

(1)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仅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为实施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行为提供服务;

(2) 聘请方应就其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依据、证据、文件的真实性等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受聘方一般不作真实性方面的实质性审查;

(3) 聘请方提交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当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工作需求指示,并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

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4.1 对聘请方情况的了解

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应通过聘请方网站、宣传册等关注聘请方的基本情况,并同时关注其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以及与该企业、该行业相关的法律环境状况,以便于更深入地提供适合聘请方或其行业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在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后,顾问律师应尽快熟悉聘请方的内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以便了解其法律服务需求及管理习惯。

4.2 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

律师应当理解,许多客户存在的问题是系统问题而非个案问题,因此应当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以便在直接处理法律事务的同时能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理解企业的需求或工作成果质量标准,并尽可能使解决方案便于企业操作和实现其发展目标,从而为律师业务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

4.3 对工作任务的明确

在接受聘请方的工作指示时,除具体的工作内容外,还应与聘请方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间、质量标准、内容要素,以及相关事务的背景情况、处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防控目标等,以便于充分满足当事人的服务要求。

4.4 工作质量的确定及控制

顾问律师应按聘请方的工作指示和需求确定完成工作的质量。通常情况下,应以实现聘请方工作目标为导向,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确定相关的工作质量标准。同时,视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以合适的方式表述及提交工作成果。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走访聘请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

4.5 法律问题的调研

顾问律师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当充分了解所交办事项的预期目标及背景资料,并通过充分的法律调研以及必要时的尽职调查,以便在充分认识、理解法律环境的前提之下,为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找出解决之道。

顾问律师的法律调研应充分注意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质量标准等不同层面的合法性要求,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4.6 必要的尽职调查

在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一般对聘请方所提供的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不作实质审查,但聘请方所提供的其他方的文件除聘请方申明外,应当视需要进行相关审查。

如有必要,对涉及其他方身份事项、资产状况、法定资格或资质等事项,应当通过尽职调查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但具体视聘请方需求而定。

4.7 专业人员及专业知识

顾问律师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应建议聘请方交由聘请方相关部门解决,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且相关意见并非律师职责,以免引发执业风险。

对于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与技术人员的合作,应当明确相关技术问题以技术人员的解释为准,律师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4.8 法律顾问服务的配套工作

律师事务所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注意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从商务礼仪、工作技能、文档管理、聘请方接待维护等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以及工作流程、文书格式等方面的标准化等质量控制,以确保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以及自身整体实力的提升。

4.9 工作记录及档案管理

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记录为聘请方提供服务的交办事项、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成果等相关事项,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便于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以及总结后提高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4.10 法律顾问工作的报告

顾问律师可定期或在年度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或单项法律顾问服务终了时,以工作成果报告的形式将工作记录整理成工作报告等方式提交给聘请方,便于说明工作情况、工作量情况等,供下一阶段合作时的调整收费参考或工作改进依据。

4.11 执业风险的防范

顾问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期间,应严格依据合同规定提供法律服务,避免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因工作过失、过错而造成顾问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同时,律师应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以确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顾问单位的系统性问题,应建议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文本体系等管理手段加以解决。

4.12 非法要求的拒绝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聘请方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拒绝,以避免聘请方及律师陷入更大的风险,并维护职业的尊严。

同时应解释相关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建议顾问单位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第五章

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5.1 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对于聘请方所遇到的突发性的法律事务,如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故、影响巨大的媒体报道、情绪激动的投诉、肢体冲突等,顾问律师应当协助聘请方冷静处理,首先确保冲突缓和以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消极后果的产生,再尽最大可能平息事态,以免受到更大的不利影响,尤其应避免因处理措施不当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扩大。

5.2 对法律培训的处理

对于聘请方要求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尽可能按照听众的层次、需求,从生动性、实用性角度解释相关的法律规范,并解释相关案例的关键所在以及法规规定的影响、实际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必要时以精致的图表等形象生动地展示所要宣讲的内容,避免只讲述枯燥的法学理论。

5.3 对诉讼事务的处理

顾问律师针对聘请方已经发生的争议,应当尽可能从企业利益角度考虑更为稳妥的解决方案,如果与聘请方有争议,则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出具律师函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权益,避免简单地采用诉讼手段解决问题而损害聘请方利益。

5.4 对合同事务的处理

顾问律师参与聘请方的合同事务,在合同审查、修改、起草中均应以交易目的为导向,优化安排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商务内容,以实现质量与安全的平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顾问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包括参与合同谈判过程中,应以其中的法律条款为主,并对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加以关注,但相关内容应以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是否交易及具体条款的确定以聘请方意见为准,律师仅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

5.5 对咨询事务的处理

对于聘请方的其他咨询事项,顾问律师应在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解决方案,排忧解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用稳妥的方式将各类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不稳定因素,引起更大的利益冲突。

5.6 对于国有企业的服务

顾问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中,应当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中央企业的法务工作要求,除常规的合同审查外,逐渐介入企业的决策审查、制度审查,并向聘请方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功能搭配,帮助企业完善其管理架构、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同时确保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化。

5.7 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顾问律师在帮助聘请方完善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制度、流程、文本的标准化和体系化,才能使规章制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并充分考虑管理手段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关系,既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又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完整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5.7.1 基本管理制度,即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职能设置、各类会议议程、表决方式等,以规范公司决策、治理中的秩序并促进其合法化、规范化。

5.7.2 业务规范体系,即将企业在计划、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广告、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力资源、财务与资产、公共关系、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以规范化、合法化和体系化。

5.7.3 行为规范体系,即协助企业按整个企业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范围、责任范围等,并形成书面规范,尤其是负责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以及整个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控。

5.8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顾问律师应推动企业以法律风险管理的视角,面对虽未发生但极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采取系统梳理、制定预防措施并植入现有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各类文本的方式,以管理手段系统、全面地解决法律风险问题,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公司治理、合同管理、采购、生产、储运、销售、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模块,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模式采取防范措施,从制度、流程、文本体系上杜绝常见的法律风险。

5.9 协助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是不可或缺的,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即可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风险。在该领域,顾问律师可向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5.9.1 建立标准化的合同文本体系,在广泛收集企业常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梳理出企业的常用文本并加以分类,以形成体系;

5.9.2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环境的要求以及企业的主观意愿,对常用合同文本进行格式的规范化、内容的精细化修改,在不影响企业的使用习惯和生产运营的前提下,提高合同文本的安全系数。

5.9.3 在前两者的基础之上,帮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界面和职责,以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方法进一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5.9.4 合同管理体系应覆盖供应商管理、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使用、合同审批、授权委托、图章使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登记、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统计分析等全方位的防范体系。

5.10 重大事项的汇报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或因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商务合同谈判而需要事务所配合时,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以调配资源确保工作质量及效率。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6.1 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

除现场答复外,顾问律师提交工作成果应当以邮件等可以保留内容及发送记录等便于管理的方式,避免因工作成果内容及提交环节产生执业风险。

对于涉及重大企业商业机密或聘请方提出保密要求的工作事项,其工作成果应直接交给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以免泄露相关信息。

6.2 对于工作成果的提醒

以邮件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应对工作成果的工作内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提醒聘请方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说明,既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也避免聘请方产生误解。

6.3 律师的责任声明

在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中,顾问律师应以适当的方式事先申明律师意见是根据聘请方所提供的背景信息而作出,且仅对相关问题涉及法律意见的部分负责,对法律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所提供的评价应由聘请方的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自行判断,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6.4 资料的保存

顾问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注意资料的保存及文档管理,避免因文档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重复劳动及效率低下。相关档案管理应确保一户一卷、一事一档。

同时,顾问律师应当及时总结项目工作中的经验及教训,不断探索更优的工作方法并如实记录,作为不断自我提升、持续改进的基础。

6.5 律师意见的统一

顾问律师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或者答复,如在合作团队中有不同意见,应通过探讨论证加以统一,如果无法统一,则应以不同可能性的方式加以表述,以避免聘请方对工作能力产生误解,或被律师的不同观点而误导。

6.6 持续关注与循环改进

顾问律师应始终关注所提交的工作成果、解决方案在正式提交后的结果,如解决方案的运用效果、是否切合实际、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等,作为经验的积累和后续改进的基础,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和反思,循环改进工作方法及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1 聘任期内工作情况的述职

顾问律师应按合同要求或视需要,向聘请方定期或在聘任期满前提出书面述职报告,以描述聘任期内的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结果等内容,以体现律师工作的价值,并增强聘请方的信任。

7.2 法律顾问合同的续签

在法律顾问合同行将届满前,顾问律师应主动向聘请方述职并就工作质量、工作方法是否需要改进,以及法律顾问是否续聘征询聘请方意见。若聘请方同意续聘则应及时确定后续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条款并及时签约,否则应提醒法律顾问服务的截止时间。

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7.3 法律顾问合同的提前终止

如法律顾问合同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推荐以书面方式就责任的截止时间、后续风险的承担、费用的结算、相互维护名誉的要求等善后处理事项签署协议,以免因未尽事宜产生矛盾。

如遇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提前终止,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制订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汇报。

7.4 案卷材料的归档

每一年度终结,或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关系终结,顾问律师应及时整理服务中所接收的各类资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制作工作总结报告一并归档,以便于妥善保管和今后查询。

 

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主任:唐宝良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818号嘉鼎国际303室